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察覺深度__vidya



我們在各種日常生活的感覺裡,發現天生擁有的察覺能力其實是分為很多層次的,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察覺很多種不同的對象,比如說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東西、聽到很多聲音、聞到很多味道、嚐到很多種味道、碰觸到很多物質、想到一大堆想法這些已經被我們發現的感覺都屬於「察覺範圍」之內。我們的察覺能力是透過「頻率」來發生的,這也就是說,當我們的「我」處在某種頻率的差異的狀態下,在特定的頻率範圍裡就產生了察覺感覺的事情。所以這些「察覺範圍」其實是一些特定的頻率範圍片段,這些範圍的片段是不同的,頻率越高的片段,其察覺的「深度」越深。這是察覺深度的意思。比如說我們可以看見的光,有可見光的頻率範圍,可以聽到的聲音也有其頻率範圍,當我們「開啟」察覺的範圍擴大之後,就能察覺到之前未察覺到的現象,「深度」便加深了。


以「察覺」裡所能產生的各種結果來說,也是有所不同的。就像我們如果「聽覺」功能正常的話,可以聽到各式各樣不同頻率的聲音,就算在吵雜的環境中也能只專心聽某一個聲音,當我們可以聽到以前聽不到的,高音頻或低音頻的聲音時,「聽覺」的深度就加深了。在我們「察覺」一件事情的時候,總是會將這件事情有關的前因後果,或者可以發現的各種訊息,全部當作「資料」,並且將這些資料作「結構性的關聯」,這種「結構性的關聯」就稱為是一種思維模式,思維模式的「結構性」其實與「資料」本身是什麼樣的內容並沒有關係,當我們「察覺深度」逐漸增加以後,這種「結構性」就會隨之更改。


比如說,我們發現有人喜歡跟相同性別的人產生親密()關係(同性戀),也想組成一個家庭(同性婚姻),如果我們察覺的深度到達了,以「生理功能」為最底層關係的基礎的話,那麼就會形成兩性關係架構起的社會關係,把生理上的「性」當成是一個沒有前提、不能更改的第一個察覺原點,那這個「結構」看起來就會是,
結構1.「生理性別->兩性關係->家庭關係->社會關係」。
如果我們察覺的深度到達了,以「思考功能」為最底層關係的基礎的話,那原本不可更改的生理性別,就不是不可變更的第一個察覺原點,其結構就會變成,
結構2.「思維性別->生理性別->兩性關係->家庭關係->社會關係」,
如果我們察覺的深度到達了,以「靈魂功能」為最底層關係的基礎的話,那原本不可更改的思維性別,就不是不可變更的第一個察覺原點,其結構就會變成,
結構3.「靈魂性別->思維性別->生理性別->兩性關係->家庭關係->社會關係」,
這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是以「思維功能」產生的性別趨向當成是「性別」的根本原因,那麼我就可以接受「生理性別」是可以更動的,「生理性別」並非是最後決定社會制度的無法變更、沒有任何彈性的條件,事實上,人的生理機制是會受到「思維功能」的影響的,有人從小就對同性對象有興趣,有人則是長大後才形成的,沒興趣產生時,實際的性關係就難以發生,這種彈性在「思維功能」上本來就是存在的,所以如果我們開始以「思維功能」為人的特性去觀察實際的狀況,同性戀或同志婚姻並不是什麼奇怪或違反什麼自然的結果,人本來就有這種性質了。再者,人的「思維結構」是「靈魂功能」所決定的,也就是說,每個人的靈魂本身的傾向(結構)會讓每個人產生不同或類似的「思維結構」,同樣看到某一個人,每個人都可能會擷取關於那個人不同的面向的資料,放進「思維結構」裡,形成每個人的「思維內容」,所以我們在思維裡所想的那些想法,其歸因於「思維結構」,而思維結構則決定於「靈魂功能」。「靈魂功能」其實也是不斷變動的,我們可以從自己的感覺中,或觀察他人的思想行為裡發現,自己內心都有一種不斷衝擊「思維結構」的驅動力,我們無法一生都對相同一件事情,產生相同的想法與感覺,因為「靈魂結構」是會隨時改變的。


所以,一旦我們的察覺深度從結構1變成結構2,那麼我們對於超越生理機能的性別傾向,就不會產生排拒的心理(思維)作用,就能開始面對這一個已經發生的事實,找出合理共存的社會制度。如果察覺從結構2到達結構3,那麼我們對於每個人不盡相同的思維結構,就沒有不能跨越的某個靈性規則的因素,一切都是可變的,只有察覺深度能不能到達,如此而已。


「察覺深度」是一切思維結構、思維內容,乃至於生理反應的唯一原因,天生的生理差異(兩性分化)以及思維結構差異都有其靈魂結構演化的目的,當群體靈魂結構漸漸改變時,就會反應出不同的社會需求,當漸漸有許多人開始察覺到靈魂結構的深度時,自然就能夠跨越生理與思維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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