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覺深度」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發現一個「對象」的時候,可以發現這個對象裡面含有多少的內容、內涵,在同一個對象裡發現越多東西,表示「深度」越深。而這個「對象」則包含了人、事、物、感覺、想法…,也就是我們可以察覺的一切東西。「深度」會決定我們對於那個對象的看法、觀點,也會由此來採取一些實際行動,這就是說,「察覺深度」決定了我們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內在外在的身心反應,這些集合起來,就是我們各自的「人生」了。所以我們「人生」是怎麼過的,依照我們的「察覺深度」來過的。
當我們「察覺」了自己有個感覺或想法的時候,實際上發生的狀況是這樣的,某個「對象(訊息)」突然進入到我的察覺範圍裡,但是察覺不到那個「對象(訊息)」從哪裡來的,然後接著這個對象(訊息)會「觸動」一些感覺,然後會產生想法、情緒…然後有人會立刻付諸行動,有人會將這份感覺或想法留在記憶裡,有人會忽略、逃避、移轉…這是我們處於「思維層次」的察覺深度的反應過程,這過程在每個觸動發生的時候,都是相同的。對於「對象(訊息)」的察覺越細微,那麼我們將會發現更多的觸動,以及這些觸動所產生的感受。每一次觸動都會產生一條內心的規則,也就是[觸動Aà感受B],當這條規則被引用越多次,其被引用的順序也會在越前面,這些規則的排列狀況,就會變成每個人的價值觀了。
以這些觸動的細微程度將「察覺深度」作一個分類,更容易釐清我們在面對生活中的各種情況,以及所產生的種種反應,瞭解在自己本身的察覺是處於什麼樣的狀態中。如果以「一次察覺數量-整合結果數量」的表示方式,大致上將「思維層次」中觸動的細微程度分成:
(1).
1-1階段:這是思考能力的起初之處,當觸動到達之後,就直接察覺到一個感覺或想法產生,也就是說,這種察覺深度是一次察覺一種感受。所以其所反映出來的觀念或言行,是呈現多重的混亂與不一致性,因為每個觸動引用的規則都是各自分離的。比如說,我們認為【規則1:窮人需要救濟】,【規則2:窮人是自己不努力】,所以會形成看見窮人就去捐錢,但是還會鄙視窮人,不過在此階段的察覺狀態在心裡面並不會發生衝突的狀況,也就是不會感到自省、內疚…的反應,因為一次只有一個感受。這種模式大都在我們年幼時發生,當時的天真快樂,是來自於對思維層次的察覺仍處於淺層的範圍,不過很快就會進入較深的模式,當然這也因人而異。
(2).
2-2階段:當察覺能力有所增加以後,就會發生一次觸動兩個感覺或想法,且會同時獲得兩個整合之後感受,這種情形很常見,比如上述兩個規則同時發生的話,很自然的會產生心裡的衝突,感覺到「煩惱」相關的狀況。這種不知所措的情況正對映著從1-1進入2-2的明顯例證。當我們時常煩惱的時候,表示這些規則需要再度整合,也就是說,規則1與規則2,若能整合成【規則3:變成窮人的因素是很多的原因形成的,救濟是階段性處置方法】,那麼那個該不該捐錢的煩惱,就會消失。不過屬於此階段的察覺能力的發生,就是因為無法整合此衝突的情況,才會產生。當我們看待那些進入察覺的對象(訊息)總是將之劃分成好壞、對錯、正反…的察覺結果,就是最明顯的特徵了。此外這個特徵的效應也會造成記憶裡充滿「未完成」的事項,等待完成並一一的在察覺中不斷冒出,然後思緒與情緒開始紛亂。當然此時「整合」已經開始啟動並持續進行中。
(3).
n-m階段:當觸動一次出現的感受越多時,表示我們的「察覺深度」正在加深,一次察覺到多個(n)感覺或想法,並且整合到多個(m)的感受,無論是n>m或m>n,這加深的察覺,正好變成痛苦的根源,這也就是說,在1-1à2-2或n-m都是越來越痛苦的過程,因為我們的內心衝突比2-2更多了,也因為察覺敏銳的增加,每一次觸動的多個感覺都會引發內心的更複雜衝突,緊接著情緒頻繁的發生,忽悲忽喜、內心時常處於極度混亂當中,這種狀況相當痛苦,因為心裡的煩憂無時無刻都被頻繁的觸動著。比如說,有一種爭吵衝突的痛心感之中,有夾雜著一股善意,並且有另有偽裝、刺激、欣喜…,如此多重的感覺使得這當下的所有感覺,存在著充滿混亂,無法識別其出發點的模糊,在這種感受中,就會產生「遠離當下」的注意力傾向。所以此期間很容易在「投入當下」與「遠離當下」之間來來回回,清晰與模糊交互出現的情況發生,這是漸入「清晰」的必經過程。通常到達這種深度,就應該會尋求各種心靈上的瞭解以及採取一些實際作為,試著來解除這種狀態,不過如果環境的壓力太大,就會產生一般所稱的精神疾病的結果。解決的方法,其實還是那個針對這些規則來「整合」的方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方法,效果比較間接,也容易陷入催眠的狀況,不如整合的效果來得直接。比如說不斷的禪坐、靜坐、打坐、冥想...這些方法雖然可以暫時進入某個較高層次的察覺狀態,也能多少幫助我們進入其他層次的察覺,但只做這些,而沒有針對察覺中浮現的感覺想法去實際體驗感受,效果比較不明顯。
(4).
n-2階段:在察覺混亂與多重痛苦的n-m階段之後,察覺能力就會進入此階段,一次察覺多個感覺與想法,但整合歸類而成兩個基本的劃分,與2-2階段相同的是,對於人事物所引發的各類感覺、想法、觀念、情緒,都有清楚的劃分,這是對的、那是錯的、這是正義的、那是邪惡的…(二元現象),所不同的是,整合的範圍不同。此時雖然很容易有百感交集的感受,但是卻能清楚的瞭解歸納的原則在於「思維作用」的不同,也就是說,此時的察覺深度已經漸漸與「情緒」脫離,可以冷靜的觀察週遭一切的實際作用,並能主導與使用「情緒表現」,憤怒或欣喜可收可放,而2-2還無法瞭解「思維作用」為何,所以亦無法察覺「思維作用」。此狀態亦已進入「自我察覺」狀態,反省、自覺、自我觀察,是常見的行表現與狀態,察覺混亂已漸漸歸於平靜。
(5).
n-1階段:當所有能獲得的感覺或想法接踵而來,但都能歸納整合為一個「思維上的規則」,那麼就已進入此階段。在思維上可以將n-2階段所認為的二元現象,統合歸為一個法則,那二元現象背後的統一性質。當然此時也會有不同於思維中的那些感覺與想法的另一種「感觸」出現,百感交集S之外的另一種感觸T。當我們專注於那個唯一的感觸T時,就會進入一種「無念」的狀況,察覺不到有多少現象(訊息)進入察覺範圍,感覺只有那個唯一的感觸T了,不過就算我們不去專注到那個感觸T,那百感交集S與感觸T還是會「同時出現」,也就是說,這些感覺都是同時交疊的,不是單獨察覺的。與1-1階段的差異就是在於整合多少感受的同時交疊,雖然同是一種純真、直覺,但1-1階段與n-1階段的純真、直覺截然不同。
每個階段都會隨著屬於那個階段的各式各樣「感受」,而逐漸增加「察覺深度」,我們當然可以採取各種方式「試圖」去增加「察覺深度」,不過在這種「試圖」產生的時候,「察覺深度」其實早已經到位,也就是說,事實上我們無法在「察覺深度增加」時察覺到這件事本身,只能在「察覺深度增加」以後所呈現出來的情況來獲知「察覺深度已經增加」。當我們開始有能力去「試圖」時,產生「試圖能力」之前的「感受」已經完成。「感受」是「察覺能力」改變的根本原因,沒有「感受」我們永遠也無法改變「察覺能力」,但是不用擔心,只要活著(死了應該也有)就會有感受,我們是天生的「感受接收者」,想不感受,也不可能。
同時存在多層次的察覺能力,是察覺能力加深的真正意涵。一次越多的察覺是加深察覺的現象,儘管在1-1與n-1之間的過程,不論內在或外在都相當的混亂,但這混亂過程,就是靈性存在的意義。
珍貴的資料, 得再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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