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面對事實__vidya




大家都知道要「面對事實」才能過真實的人生,群體和諧共處,那什麼是「事實」?我們該如何去面對?

「事實」這種事情本來就是比較複雜的,因為我們可以知道、感覺到的事情真的很多,不過對於「事實」,如果有一個比較涵蓋廣泛的界定,那麼可以說是「可變察覺範圍內的對象」,意思是說,在你、我、他、每個人,凡是所能察覺範圍內出現的對象,不論那個對象是有形或是無形的,或是有什麼任何特殊的性質,一種有別於「我」以外的另一種東西,察覺到那個「對象」就是一種「事實」了。「察覺到」或「感覺到」的意思是說,「我」已經擁有、獲得感覺,比如說,我被一塊石頭砸到,實在痛苦不堪,或者說我跟男/女朋友分手之後,痛苦不堪。已經發生在身體或心裡的那個「痛苦」感覺,就是「察覺到」或「感覺到」了的事實。

我們世界上有這麼多人,還有很多古人,那麼誰察覺到的事實才算是事實?所有人已經察覺到的對象都是事實,因為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察覺範圍,所以每個人所能看到、聽到、聞到、嗅到、接觸到、想到、直接感受到、或者是用儀器推測出來的(這也是想到的一種)...的所有感覺,都是「事實」,包括古聖先賢、無名小卒...古往今來的所有人,全部都是「事實」。但是這種「事實」是屬於「個人」的,可能並非是所有人的「事實」。


不過如果這世上只有一個人,不需要與他人溝通的話,那麼他所察覺到的所有感覺就是事實。當我們擁有表達能力可以去表達自己所經歷的那些「個人的事實」(獨識)時,那麼就有所謂「共通的事實」(共識)會出現。雖然每個人的獨識有所差異,但是以相同物種來說,具有「察覺範圍的交集」的特性,也就是說,當我可以用十個角度的觀察去描述一個石頭(對象),你也可以根據自己已經察覺到的對象,比對這些描述獲得「交集」,這就是你我「察覺範圍的交集」,那也就是「共識」。同樣的,如果我察覺到一種無形的對象,你也察覺到了,那麼你我透過各自表達的描述取得交集,交集內涵越多,共識就越多。所以在「個人的事實」裡發現的狀況是,一般人與那些極少數察覺範圍很大者(開悟或成道者),所察覺的「事實」是有很大不同的,「人」這個物種與其他動物的物種也有交集,但是交集是比較少的,交集越多的物種,我們稱呼他們是「越高等」,這是以「人」這種物種的某些獨識為參考點來表達的用詞。比如說,人與猩猩、猴子、海豚、貓、狗這些物種都具有情感與情緒作用的交集,我們與這些物種之間不用語言,僅用聲音或表情動作、甚至只要一靠近感到決那些無形的氣氛,就能感受到那種情感或情緒的感覺,忠誠、歡樂、哀傷、恐懼我們之所以能感受到這些情感情緒,因為那是人與其他動物,同樣具有發動與辨識察覺情感情緒的能力,察覺能力的交集。


所以,如果我們以大多數人所認知的事實(共識)為「事實」的話,那麼「事實」就會被侷限在大多數人的共通的察覺範圍交集內,如果我們以某個人所認知的事實(獨識)為「事實」的話,那麼「事實」就會被侷限在那個人的察覺範圍內,也就是說,我們若認某個人說的是全部「事實」的話,那麼真正的「事實」就會被侷限了。這並不是說,他們說得是對或錯,而是說那不是全部,有些人(開悟成道者)察覺的範圍比一般人深廣,但是那不是全部,宗教不是全部、科學不是全部、各種理論假設都不是全部。那麼「整合」起來是不是全部的「事實」?其實我們不知道,因為無人可以察覺的範圍,也沒人可以感覺到,當然不會傳出任何訊息讓我們知情。那麼有沒有一個終極的、全部的「事實」?這也不清楚,因為除了我們本身的「察覺能力」之外,沒有第二種方法可以獲得「事實」。我們所認知的一切都來自「察覺能力」,不以「察覺能力」為出發的說法、理論,就沒有「事實」的基礎。那有沒有其他的基礎?沒有,因為除了「察覺能力」之外,我們什麼也不是。


所以如何面對事實?我們沒有什麼別的能力好使用,就是要使用「察覺能力」。以我們人來說,「察覺能力」也有很多種,我們可以察覺由感官(眼耳鼻口身)而來的感覺,我們可以記憶訊息、產生情緒、還能感受情境的氛圍、分析所獲得的資料、歸納出隱含的規則、推論未來可能的狀態,這都包含在我們現有的察覺範圍之內。注意每一種訊息、收集紀錄這些訊息,比對分析、歸納這些資料,來發現這世界本來的規則,然後找出運作不順暢的「事實」背後真正的原因,然後再使用所有的「察覺能力」去實際解決這些問題,不論是情感上的或是理性裡的「察覺能力」都要用上,這樣也能在過程中與結果裡獲得真實的感受,就是「面對事實」了。


如果我們僅使用了「察覺能力」的某一部份去面對事實,去解決問題,那麼我們就不算是面對所有的事實,因為「事實」不僅包含「個人的」,也包含「群體的」,正如我們在解決社會群體的問題一樣,要盡可能收集更多人的「個人事實」來尋找最大聯集的「共通事實」(共識),在情感上、在理性上都是需要的。就算我們用上所有的察覺能力去觀察現況、找出對策,這都不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更何況我們只是用了所謂「理性」的能力,就如同單純的「依法行政」而不瞭解情感與感受的社會脈動一樣,難以面對真正的「事實」。

2 則留言:

  1. 謝謝你完整回覆我提出的疑問.
    根據你的觀點我另有其它覺的不適合,不通的地方想和你討論.
    我問..
    1.事實的定義是什麼?
    你認為..
    "感覺到"的事情真的很多,不過對於「事實」,如果有一個比較涵蓋廣泛的界定,那麼可以說是「可變察覺範圍內的對象」。
    意思是說,在你、我、他、每個人,凡是所能察覺範圍內出現的對象,不論那個對象是有形或是無形的,或是有什麼任何特殊的性質,
    一種有別於「我」以外的另一種東西,察覺到那個「對象」就是一種「事實」了。

    我又問..
    2.誰的事實才是事實?

    我們世界上有這麼多人,還有很多古人,那麼誰察覺到的事實才算是事實?
    你認為..
    所有人已經察覺到的對象都是事實,
    因為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察覺範圍,所以每個人所能看到、聽到、聞到、嗅到、接觸到、想到、直接感受到、或者是用儀器推測出來的(這也是想到的一種)...的所有感覺,都是「事實」.

    所以我的質疑是..

    綜合這兩點歸納出..《所有人已經"察覺到"的對象都是事實》

    你也認知[每個人都有各自的察覺範圍]所以...........
    請問..
    除了感知頻率在正常範圍那些.其它瞎的、聾的、又瞎又聾的、自閉的、精神分裂的、極端的,自我的(尤其自我感覺良好的).....等等等。所察覺的事實也是事實....那麼請想像..
    若每一種不同察覺能力;察覺範圍所"察覺到"的對象都是事實的話.科學、法律、道德、教育.....etc.要如何建立?
    舉個例..
    殺人犯強姦犯恐怖份子貪污的黑心的精障的.....他們所察覺的.....ex..有人(神)在我腦海叫我這麼做..這麼做是神的旨意...若也被認定是事實.那麼犯罪的刑期怎判?罪名是什麼?

    色盲的察覺到是綠燈於是遵照交通規則過馬路....結果被撞.

    請問是真正按多數人認定綠燈走(開車)的人錯,還是依自己認定的事實綠燈走的人錯?

    你說..當我們擁有表達能力可以去表達自己所經歷的那些「個人的事實」(獨識)時,那麼就有所謂「共通的事實」(共識)會出現。

    恕我質疑撇開一般感知俱全(或說頻率較接近)的人,
    請思索一下..瞎的、聾的共通的事實會是什麼?
    自閉的、精神分裂的、極端的,自我的共通事實又會是什麼?
    科學、法律、道德、教育.....etc.要依據這麼狹隘的事實建立嗎?

    所以我認為..全部事實(所有人已經察覺到的對象都是事實)反而沒有事實了.
    因為文明的秩序無法建立只能依靠武力了.
    以武力為事實的種族最終會被消滅.恐龍.......就是前車之鑑.
    還有....所有埋在地底下變成石油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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