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我們現在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死刑」在我們的心裡的意思其實很單純,就是不論用什麼方法,在公開的、大家都能獲知的狀況下,把一個人殺死,就算是「死刑」。死刑在世界各地、古往今來都是確實存在,而且是存在已久的事實。有人贊成社會裡存在可以執行死刑的狀況,有的人則不贊成,贊成與不贊成間總是諸多觀點與看法,但在我們心裡對於「死刑」這件事的看法,究竟是怎麼形成的?
我們每個觀念與想法的形成其實都是有跡可尋的,當我們得知那些殘酷的事情發生後,大家就會依照目前對於「人的價值」進行抉擇的判別,也就是說,對於「人的價值」的觀念或想法就會決定我們對於犯罪事件的認定,那個人對於我們危害的程度。這種每個人對於「人的價值」的答案所集合而成的社會群體觀念,是對法律規定批判的內在心裡因素,尤其是如此極端的規則,「死刑」。要說整個社會對於「死刑」的觀點是顯示這個社會群體內心狀態的關鍵指標,應該是可以解釋的,因為社會大眾認同採取這樣的方式來維繫社會的和平相處,其實就顯示了大多數人對於「人的價值」的觀點是處於「思維形式」上的平等階段,也就是說,我們大多數人正在使用「思維」的能力來抉擇並感受各種事件。「思維形式」其運作方式是相當複雜的,但是不論其過程是牽涉到如何複雜的過程與運算,其最終抉擇的結果,都取決於擁有多少資訊、訊息、資料,而現在我們在抉擇是否應該有「死刑」這種刑責時,所限定的資料僅僅是在那件犯罪行為有關的事情而已,也就是說,我們在判斷是否應該有「死刑」時,並不關心受害人與犯罪者內心的狀態,只在乎有沒有犯罪事實。
要說「人的價值」是件複雜的事情,也是事實,因為人所牽涉的心理狀態是相當複雜的,這不僅牽涉到一個人所有過去的經歷,還關係到每個人天生的各種傾向,不過這些複雜的關係因素也有個共同的原點,就是我們人人都能感覺到的,那種內心的引導動力。實際上這種屬於內心的引導動力會牽引我們去注意到什麼事情,當我們去注意一件事情的時候,我們就會在思維裡形成與那件事情相關的觀念想法,比如說我一直去注意隔壁鄰居家的阿華有沒有偷拿我的報紙,然後他的一言一行就會變成偷報紙的前兆,事實上,我在未實際看見阿華偷報紙之前,我就已經抉擇了「報紙是被偷的」這件事,但是「報紙不見」若以「報紙是被偷的」為先決條件,那麼我就早已限縮了事實而不自覺。我之所以在未見事實之前就已經無條件認為「報紙是被偷的」原因是,我以前被偷過報紙,這個過去的經驗。這個過去被偷過報紙的經驗,如果我的注意力一直關注於「我無法接受報紙被偷」的這個觀點上所產生的感受,那這個注意力就會導致我對所有偷竊行為的觀念。這個「注意力」的指向「慣性」其實是被引導的,而且從我們在媽媽肚子裡(子宮)就開始了,我們無法察覺到這個慣性,就無法知道我們對「人的價值」是如何判定的。當然這種觀念形成的模式不僅適用於「人的價值」這個觀念,也適用於所有的觀念。
於是,當我們開始思考「人的價值」這個觀念時,要注意的不僅僅是這種「注意力慣性」在每個人的思維裡所形成的各種觀念、價值、認知,還需要考量這個「注意力慣性」隱含的某種我們未發現的意義。由於這種「注意力慣性」形成了每個人獨特的思維與行為模式,進而去作了很多事情,作奸犯科、或者樂善好施,去感受到每一種不同的感覺,但是「注意力慣性」到達某個狀態之後就會開始改變,這種改變可以是溫和或劇烈的,不過這種改變都是一直存在的。一件我們熱愛的事情,到達某一個感受的極點之後,就會令人失去熱愛了,比如說,我小時候很喜歡收集卡通圖卡,就在某一天就完全失去了興趣,這種類似的事情在每個人身上都會發生的,這種興趣的改變便是一種「注意力慣性」的改變。如果我們「人的價值」是在「注意力慣性的改變」這件事情之上,那麼「死刑」這件事就會變成截斷「注意力慣性改變的過程」,因為我們終止了某個犯罪人在這世上可能的過程。
不過這個社會存在「死刑」並不表示就一定是不適合的事情,因為截斷「注意力慣性改變的過程」也能是一種靈魂經驗的軌跡,只不過這種方式是導因於集體觀念的抉擇,這也是自然形成的現象,無須排斥或譴責、厭惡…也就是說,社會集體所認定的法律制裁,對於「人的價值」來說,並無衝突之處。
一個社會要不要有「死刑」並不是某個人可以單獨決定的,因為這種以公權力為依歸的行動,就必得歸諸於集體觀念的趨向,所有社會規範都是如此。我們不必憎恨「死刑」的存在,也不必攔阻「死刑」的存在,因為對於犯罪人來說,那也是種歷程,對受害人與其家屬來說,也是種歷程。只要真實認真的因應社會群體的認知與感受即可,這是群體的抉擇,無關好壞、高品質或低品質社會之種種說詞,我們要面對的是社會群體真實的感受與認知,不然我們還能面對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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