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道德__vidya






話說「道德」真是件麻煩事,因為違反它通常會帶給人們一些痛苦,維護它則會有一些滿足感,危及自身時覺得它格外重要,事不關己的時候又覺得它沒什麼,真是個奇特的東西。
通常我們對於道德規範的解讀是一種平面式的觀點,也就是說,背後的意涵其實是單一的認知。就「禮」這種道德來說,待人要充滿善意、遵守規矩、態度恭敬、行為合宜說得通常模擬兩可,總之看起來就是要討人喜歡。如果我們只從外在行為來認識「禮」這種道德規範,就會把所有心理現象給化約了,變成平面式的印象,只要行為合宜就是有禮節的道德,這使我們心裡產生痛苦。因為事實通常是複雜的多重因素所形成的,外在現象只不過是顯現了心理狀態的某一部份而已,這種不看前因後果,教條式的約束會在真正應對事件時,反而造成內心更大的壓抑或逃避,導致往後更大的麻煩。這種平面式的道德觀,就是侵蝕人心的教條。

事實上,只看外在行為的平面式道德觀描述的「道德」只停留在心智的回憶或情境層次上,居於這種層次的道德只能記憶與重複既定的教條,有記得的才算道德,不記得的就不算,孝順父母就算有道德,不孝順就沒有道德,如此僵硬。要免除「道德」僵硬化、教條化,則要提升道德到具有更高的意識層次,至少要到達「歸納」層次才能發揮道德的真正功能。對於人事物的記憶與比較的功能是基本存在的,我們應用記憶與比較的功能來增加對於外界運作規則的認識。將那些回憶或情境裡視為「道德」的事件再重新分解、解構的行為,是一種的「分析」功能。比如說,以孝順來說,一個人很關心父母,盡量滿足父母的心願,又有另一個人也很關心父母,把自己認為最好的提供給父母,如果這兩種方式我們都認為是「孝順」,於是我們接受了這兩個規則,一旦遇上真實的事件,衝突就可能會發生,因為父母的心願通常不等於自認最佳的,然後我們可以針對這兩件事情進行「分析」,父母的心願與自認最佳的相同點是要讓父母獲得最好的結果,相異之處是父母的觀念與我的觀念不同,所以才造成分歧。依照相同點來說,讓父母獲致最佳的結果才是重點,差異之處就能按照相同點為基礎來進行調整,然後才能讓兩個孝順的規則,融合差異之處以後,變成一個規則。當然調整的過程有可能是漫長的,不過只要「分析」出異同之處,統合就能達成,這樣孝順便從「回憶」層次進入「分析」層次了。若將我們分析出的「讓父母獲致最佳的結果」以及「讓人們獲得最佳結果」這兩個規則來看,可以找出這兩個規則共同之處,「獲致最佳的結果」以及相異處父母及大眾。所以我們將兩個規則又整合成一個規則「人人都獲致最佳結果」進入「歸納」層次的思維。

以「道德」來說,整合現象的多寡,決定那個規則的道德程度,越多整合,道德程度越高。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心裡的規則出不了家門或小團體的話,那這樣的道德,其實是不怎麼道德的。

規則的整合範圍決定了我們的道德程度,我們通常都會認為自己的每個想法、每件事都是道德的,這都可以從各種事件中觀察出來,有的人只在意「自己身體」的道德,所以對於向他人暴力強迫事件也是出於自己認為的道德,有的人只在意「自己想法」的道德,所以批判反對壓迫他人的想法,也視為一種正義的道德,也有的人在意「人們的感受」,所以事事以不傷害他人作為道德,更有人在意的是「萬物的和諧」,那麼就凡事都會考量到環境中所有的人事物,使其和諧共處。

所以,道德或不道德其實只是每個人的意識層次不同罷了。老虎吃了羊沒有道德或不道德,只是老虎正處於感官層次的意識上所發生的現象,這就像一個殺人者的意識層次是停留在負面情緒層次上,至於社會要讓此行為付出什麼代價,則由佔比例較大的意識層次來決定。

增加教條或法律並不能提升道德,什麼樣的意識層次才決定了什麼樣的道德表現,什麼樣的整體意識層次的分佈狀態展現出什麼樣的社會現象。事實上,如果由層次裡充分去理解就可產生真正的包容,就能夠擁有真正包容的道德,也能產生和諧共處的方法,不能和諧共處的道德,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種偏執的暴力而已。所以如果我們發現自己用道德來指責或批判他人、他物、他事時,其實那也是一種偏執的暴力,不是真正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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