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審視社會現狀、現象、議題、問題時,可以經由各種特性來分析整個現象,由於社會現象都不是單一的,且具有相當的複雜性,所以將這些現象加以分析,並重新比對、分類再歸納成更抽象化的概念,使得看似混亂的現象,成為有秩序、有系統、有組織結構的一種認識。這不僅僅是一種「認識」還是在眾多人數的社會互動中的「群體化」過程。群體化的程度是取決於每個個體(人)對於表面的混亂現象,能夠體會「認識」多少隱含的秩序。
其實所有群體化、社會化的因素只有一個,那就是個體認識了多少群體運作的秩序與規則,任何一套實行於群體社會的法治制度都是在試圖建構群體運行的抽象化概念與規則,只不過這套所謂的法治制度,是否符合目前社會中的每個個體對於秩序的認識,若是不能符合,需要更改的是制度,因為個體對於秩序的認識是屬天生的人性所為,不是任何制度可以更改的。這也就是說,當群體中越來越多的個體(人)認為某些法治制度不合理、不公平、不正義的時候,制度就有更改的必要,以求符合當前人們對於公平正義的感觸。這是依照人性所架構而成的社會制度,也是「民主」的意涵。人性並不是冷冰冰、無法更動的特性,人們在不斷接收週遭的人、事、物、環境的事件與刺激而產生各種感受的同時,我們各自的「人性」就在不斷的變化中,由「人性」的轉變進而對於人事物的觀察與所形成的觀念、觀點的轉變,是自然而然的現象,這也是群體秩序改變的唯一因素。
我們常聽說中華民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在這個國家裡面的確是有很多的法律規範在實施中,有最根本、最高階層的憲法,還有刑法、民法、各類組織法、條例、規章…然後按照這些規範來維持社會的秩序,這就所謂法治國家。不過一個「法治」的國家未必就是一個「民主」的國家,過去專制極權的君王制度、恐怖暴力統治的獨裁政治,乃至於一黨專政的共產國家,其實都算是「法治」國家,而且可能比其他國家更加貫徹「法治」,只是他們的法律都不是由全民來決定的,而是某個人或某些小團體所制訂的,有的隨時都可以由這些統治者去更改。現在我們所謂的最高位階的法律,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民國憲法」,其實是看不見「民主」影子的,儘管第一條就明訂「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也不見得事實就是如此,因為這部憲法根本沒有經過現在其所管轄範圍的人們同意,所以就「民主」的根本意義來說,在台灣實行現在這個版本的「中華民國憲法」其實一點也不符合民主。但不管如何,台灣的現實狀況就是目前此版本的憲法,迫於政治現實,我們可以接受它,但我們必須擁有修改的權利,窒礙難行的規則亦需修改以符合現在群體的要求。
無論如何,群體社會運行的根本原因是導因於「人性」,人性的轉變則在於自覺的「群體化」所蘊含的秩序與規則,然後才付諸於法治制度,這才是關於人的群體化過程,自限於「法治制度」的範圍,已經阻礙了自然的群體化過程與趨勢,當然這個阻礙也是一種強烈的刺激,導引我們走向群體化的過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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