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一個抽象的詞語,我們無法指出或使用什麼樣的人事物來描述道德的本質,那些都只是道德反映出來的現象,因為道德本身就是藏在社會運作背後的規則,而這個規則需要敏銳的感覺才能真實去體驗。
雖然我們無法看到或摸到(感官) 「感覺」,但「感覺」本身是一種實在的、存在的東西,若人沒有了感覺,就什麼也沒有,什麼也不存在了。在我們發生感覺的經驗裡可以發現感覺的特性是有層次與深度的,也就是說,感覺是可以由粗糙到精微的,而萬有其實都在這種感覺層次變化的過程中。「道德」本質其實是比一般感官所感受到更細微的感覺,而「道德規範」則是從這些比較細微的感覺所觸發反映出來的眾多事件中,經由對此事件的歸納統合,獲得一些符合這類細微感覺的行為,所以道德規範最初的形成原因不是什麼聖人所言或是社會共識,而只是每個人內在「細微的感覺」所引發的。
事實上,所有真正的道德都來自人們內心細微的感覺,不過我們在社會裡所遵從的道德規範與真正的道德有著巨大的差異,若我們瞭解道德的本質只是每個人細微的感覺,那麼道德規範勢必會導致無可避免的誤謬與衝突,其原因很簡單,就是道德是不能被規範,也不可能被規範的。一旦我們將道德表示成條文、規定、法律、教條,道德就變成了某些標準,不論我們將道德用語言、文字、符號、或數學公式,描述的多麼鉅細靡遺,它仍然被劃定了界線,界線劃定之後就不可能適用全體,因為每個人、生物、環境都不相同,我們不可能用粗糙的符號工具來描述細微的感覺,就像不可能用最短0.5公分 間格切一刀的機器切出0.1公分 厚的麵條。所以我們所有有關道德的律法也好、教育理念也好、宗教訓示也好、都只能大略描述輪廓,無法取得一致的標準。比如說不得體罰或者孝順父母、免除死刑這類的道德規範,就無法適用於所有人,因為每個人的感覺敏銳程度不盡相同,有的人在體罰下才能產生某些內心的轉變,有的父母需要不孝的行為才能體悟道理,有的人則完全不需要,這是因人而異、因地制宜的。我們僅能以每個人自身細微的感覺來判別何謂道德,和體會什麼是道德,除此之外,所有規範都算是強加的暴力,永遠都會產生虐待者與被虐者,不論是在內心深處或者在外在行為裡。
我們無法單純的以為殺人永遠是錯的、行善永遠是對的,因為若再深入的觀察每個所謂作奸犯科的人與每個終日行善的慈善家,就會發現他們絕大多數的人之所以作奸犯科跟終日行善的內在因素其實是相同的,因為他們都只是受到外界訊息所訓練與催化,而相信了他們的頭腦自動運算的結果,最終變成惡人或善人,他們同樣無法感覺到頭腦自動模擬出的感覺,與來自真正意願的感覺有什麼差別。更細微的感覺需要專注的注意力,不帶任何成見的專注觀察,以得到更細微的感覺,然後方能主導使用腦部思考的功能,不被思考所模擬出的結果所催眠。我們若單純的認為善事永遠是善事,惡人永遠該死,那麼我們的感覺敏銳度就到此為止了!真正的道德所需要的不僅是我們表面上看得到、聽得到、摸得到的那些感覺,而是在此之外更抽象、更細微、更深入的感覺,才是道德的本質。
道德在感覺粗糙的群體中才有需要,在細緻感覺的群體中不需要道德,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更鉅細靡遺、更華麗掩飾的道德規範,而是更細微的感覺,那才是真正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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