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是以多數決來制訂規則的,這種方法是因「集體共識」的察覺能力所發展出來的,這是「共通的事實」的軌跡,沒有好不好,事實就是如此,接受它就是最好的阿。若要談「個人」對於最好制度的想法,以我來說就是順著發展的趨勢走,也就是說,這種「發展趨勢」是一種「自然規則」,因為人的意識改變是有一定的過程與規則的,如果我們可以瞭解那個規則,就有依循的可能,因為這是自然法則,自然法則包含萬物,當然也包含人群,以及每個人所有的思維、行動裡。雖然我們無法「準確」的瞭解自然規則所有的內涵,不過由我們已知的部分可以輕探出某個趨勢,這是目前的現況。
如此多樣化的「個人事實」如何建立一個共同生活的規範?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問題其實很明白,以「個人事實」的交集,來建立即可,也就是使用那個「共識」來制訂制度、法律、規範,這個交集隨著人類意識的逐漸擴展,而慢慢的趨向顧及更多人外再與內在感受的規範,以人權來說好了,從以前專制帝王的人們完全沒有什麼人權,到現在民主制度(雖然還是蠻初級的民主),至少人權已經相對擴張了!
至於那屬於較少數人作奸犯科或生理與精神較不相同的人,他們個人所察覺事實,自然沒辦法與大多數人的「共通事實」互相符合,所以大多數人的共識所產生的制度法律規章就會將他們作不同的處置,作奸犯科就法律制裁,貧困弱勢就給予溫暖協助,這是相同機制下的結果。事實上,我們的社會也正朝向這個方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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