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辯證法」與「陰陽法則」似乎是包含了兩種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內容,先將其「定位」之後,則比較容易「辨識」兩者的差異之處。
若以「唯物辯證法」來說,看起來是一種使用各種不同角度的切入面向來抽離出「現象背後的本質」的一套方法,現象的存在是因為「矛盾」產生的結果,所以我們可以由「正反」的矛盾中發現這些「現象」的本質。也就是說「唯物辯證法」的目的是在混雜的正反矛盾現象中歸納並抽離出本質與原理。是「追尋現象的原因」的實際過程,並將這些所探查出來的原因在實際環境中找出一些改變現象的方法。
中國傳統的「陰陽法則」是闡述對於「矛盾」現象的理論模型,著重於正反陰陽之間彼此的運作方式與相互間的關係,其目的並不在於「追尋現象的原因」,而在於「詮釋現象的原因」,並依照此法則來規劃與實行社會組織架構的實際運作。
也就是說,「辯證法」乃是出自於「改變外在現狀」的內在意圖,「陰陽法」則是出自於「因勢利導」的內在觀念,這也「定位」出中國傳統的察覺層次在於「靈魂」的感應層次(對於現象的觀察與感應),「辯證法」的察覺層次在於「思維」層次的範疇(從大量現象中思索出結果),當然其描述的內容雖然同樣指向「正反合、陰陽和」這些現象,但是其內在意圖的察覺層次有所不同,故其產生的社會實際效應便有很大的差異了。
但這並不是說,哪一種方法比較好,這是「殊途同歸」的過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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